3 擅賣房產三條件下交易有效
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雙方共有的房屋賣給了第三方怎麼辦?
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購買行為具備三個條件,法院則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張。這三個條件分別是:第三方要善意購買,即購房時並不知道賣房的夫妻雙方沒有協商;支付合理對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這標誌著房屋買賣的物權已發生轉移。
4 登記程序存瑕疵可行政複議
生活中,常常有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中存在瑕疵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婚姻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
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如果同時欠缺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可以被法院宣告無效,但對僅有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以婚姻登記中的瑕疵問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關於婚姻無效的四種規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如果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登記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為無效,不僅擴大了無效婚姻的範圍,也不符合立法本意。這次解釋就第一次明確了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應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5 拒絕鑒定即可推定親子關係
DNA鑒定技術已被廣泛用於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係的證明。
在處理有關親子關係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做出處理,即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司法解釋(三)對此予以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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