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一方老人病重可請求分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強調,這兩種情況是非常特殊的情況,在審理夫妻財產分割案件中必須非常慎重,一般情況下,如果不離婚不能分割財產。
7 婚外同居約定補償條款取消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司法解釋(三)由21條修改為19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財產性補償”的條款被取消。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杜萬華解釋稱,因為婚外同居這種現象比較複雜,有明知對方有配偶與之同居的情形,也有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與之同居的情形。結束同居的協議有以個人財產來補償另一方,也有以夫妻共同財產來補償。另外,同居的時間也有不同,有的很短,只有幾個月的時間,有的時間很長,10年甚至20年,情況非常複雜,用一個簡單的條文來解決它難以涵蓋全部情形。所以,在司法解釋(三)中沒有出現,這些問題的解決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論證。
8 協議離婚不成有翻悔權利
當事人達成以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協議時可能會作出一定讓步,目的是希望順利離婚。由於種種原因,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願意按照原協議履行,要求法院依法進行裁判。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往往成為離婚案件爭議的焦點。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覆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並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願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經成立。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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