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之變
1980年
婚姻法在30年後進行首次修改,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首次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2001年
婚姻法進行第二次修改,在夫妻財產制度上繼原有的“共有財產”、“約定財產”的基礎上,增加了“個人特有財產”制度,並對這三種財產的形式首次進行了具體規定。
2001年12月24日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出台,針對一些程序性和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解釋,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子女撫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
2003年12月25日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出台,主要針對彩禮應否返還、夫妻債務處理、住房公積金及知識產權收益等款項的認定、軍人的複員費及自主擇業費的處理等問題。
2008年1月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逐年上升,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鑒定等爭議,亟須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為此,最高法啟動司法解釋(三)的起草,昨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