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彭力克:入境處有權定義“通常居港”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24 08:40:00  


昨日到庭外聲援的外傭團體代表明顯減少。(文匯報)
  中評社香港8月24日電/香港首宗外籍家傭爭取居港權的司法覆核官司繼續審訊,特區政府代表、英國禦用大律師彭力克表示,香港的立法機關一直享有界定何謂“通常居港”的權力,並早於70年代已決定將難民及囚犯等界定為不符合“通常居港”的規定,而在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兩國亦同意香港的立法機關將來有權就“通常居住”定義提出修訂和建議,故強調目前的《入境條例》與回歸前要有延續性,不認為在《基本法》生效後,有意圖取消入境處這項回歸前擁有的權力。

  香港文匯報報道,代表特區政府的彭力克昨日繼續在庭上陳詞,指全世界採用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都會容許當地的立法機關為“通常居住”下指引,並不斷更新,而香港的立法機關在回歸前,不時都會透過修改《入境條例》行使這項權力,如70年代將難民及囚犯界定為不符合“通常居港”者。

  他續說,《中英聯合聲明》是解讀《基本法》的工具。1984年中英雙方曾多次商討香港問題,至97回歸前夕,終確立香港的立法機關有權就“通常居住”提出修訂和建議。1997年4月,當時的入境處長去信立法局,說明哪類人可獲居港權時,已將合約員工及外傭列入“非通常居港”者,與難民及被扣留人士同類,並於1997年4月印刷小冊子向公眾公開。

  入境例無違憲 不存歧視

  彭力克強調,香港現行的《入境條例》,應與回歸前的法例有延續性,而《基本法》實施後,沒有理由去剝奪立法機關修改《入境條例》的權力,而《入境條例》列明任何國籍人士均可申請居留權,故並無違憲性質,算不上存有歧視。

  就有關外傭取得居港權將會對香港社會帶來何種程度的影響,彭力克說,基於法庭不會考慮法律問題以外的論點,現階段他不會呈請案件影響社會狀況的資料,但保留將來上訴至上訴庭或終院時呈請資料的權利,讓其他法官了解案件的背景資料。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