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次大修,本次修訂的條文超過刑訴法條文的1/4。這次修改有很多亮點,比如禁止強迫自證其罪,相當於賦予了沉默權;比如規定“近親屬可以拒絕作證”,也就是不鼓勵“大義滅親”了,充滿濃濃的人文情懷和權利觀念。
美國大片中經常看到警察抓人時都會說一句話:從現在起,你有權保持沉默,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在訊問時,律師可以到場,如果無力聘請律師,政府將提供一名免費的律師。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其中就包括這一次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修改將要確定的“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和“確保律師的辯護權得到落實”。
我們注意到,這一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一個總體的價值取向就是“權利保障”:約束警察的權力,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禁止警察這樣,禁止警察那樣,犯罪嫌疑人有這個權利,有那個權利,把警察的手“綁上”了,就意味著以後警察辦案將越來越難了。
一些迷信警察權力和痛恨犯罪的人可能會覺得,法律進行這種取向的修改非常別扭:法律為什麼要這麼規定呢?警察抓小偷,警察是好人,小偷是壞人,為什麼要對犯罪嫌疑人有這麼多保護,為什麼保護壞人比保護好人還要積極——不僅是中國,甚至在權利和限權觀念很強的西方國家,警察都有很多這樣的抱怨。但我覺得,“綁住”警察的手,賦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權利,是一種法律進步和法治文明的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