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討論中有兩點引起廣大網民的熱議,一條是法律不再強求“大義滅親”,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在案件審理中可以拒絕作證;另一條,就是依靠刑訊逼供收集到的口供證言不能作為證據。
這兩條之所以能引起熱議,說到底就是因為在此之前,我們有些法律條文還不夠人性化,比如“大義滅親”就顯然有違人性。且不說我們有“親親相隱”的傳統,讓一個兒子去舉報父親或者讓一個父親去舉報兒子,都是“殘忍的”。
當然,法律上不強求,也不等於否定這種行為,只是不再鼓勵。如果有人願意去舉報其親人的“犯罪事實”,同樣也不應受到歧視。這一點,也同樣要強調。
另一條就是依靠刑訊逼供獲取證據,這是受到人們詬病最多的。比如,或由於破案的技術還有待提高,或因對偵破案件的多少與偵破者的工資福利、職務晉升掛鈎,這就難免會出現通過刑訊逼供“走捷徑”的情形。
而這種情形一旦常態化,儘管不僅偵破案件快,而且所破的案件中絕大多數最後也都是“證據充分,事實確鑿”,但在刑訊逼供下還是難免要出現冤假錯案。在這方面,我們有過不少的慘痛教訓,最典型的就有聶樹斌、佘祥林、趙作海等。出現這種“冤案”,不僅給受害人帶來極大傷害,極端的還會造成冤殺,比如河北的聶樹斌一案就是典型的“冤殺案”。與此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司法部門形象,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