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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加名稅”合法性存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31 22:43:30  


  由《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對婚前房產產權界定引發的,以南京率先開征“房產加名稅”為發端,一場房產加名該不該徵稅的爭論,正在如火如荼地展開。儘管實際徵稅的城市並不多,但從“稅務總局正在研究房產證加名字徵稅細則”分析,如果消息屬實,似乎開征只是時間問題,要不又何必研究“徵稅細則”呢。

  那麼,開征“房產加名稅”是否合法呢?

  據稱,對婚前房產加名徵稅,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下稱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契稅”。暫行條例又解釋稱,所謂房屋權屬轉移,指的是三種情形,即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顯然,婚前房產加名屬於贈與行為,從條例看,似乎應該繳納契稅。

  但是,問題接踵而來。

  首先,之所以要對婚前房產加名徵稅,乃是因為《婚姻法》新司法解釋於8月13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對婚前房產作了明確規定,由父母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屬該子女所有,而此前司法實踐中大多視為夫妻共有財產。正是因為新司法解釋使得房屋物權所屬的初始狀況發生了改變,這才有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另一方要加名的情形發生。既然法律環境發生了變化,加名一方若需繳納契稅,就得有相應的稅法條文作為依據,而不是像南京那樣,“領導來電話告知”,就匆忙徵收。

  第二,“稅”受法律管轄,不屬於政策範疇。有報道提到,江蘇省南京地方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管理處處長郭智華,就“南京市首對婚前房產加名徵收3%契稅”的新聞做出回應。她澄清,該政策指的是夫妻雙方將其中一方所持房產由個人財產轉為共同財產所徵收的權屬轉移的契稅,實為按契稅條例執行的政策,“不繳稅的情況隨著政策的變化而發生改變”。契稅條例不是政策,而是由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從“不繳稅”到“繳稅”,也得通過國務院或其指定部門發布相應的法律法規,而不是“隨著政策的變化而改變”。身為稅務局財產行為稅管理處處長,居然連法律和政策的界限都弄不清楚,豈非奇哉怪也!這只能說明我們的稅務部門太缺乏法制觀念,一脫口就把法律說成了政策。然後,政策是由領導決定的,領導一個電話就徵稅,也就順理成章了。(時間:8月29日 來源:理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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