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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稅的法律解釋該由誰來作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31 22:53:04  


  南京房產證加名暫不徵稅的最新說法,並沒有為這一議題劃上句點。8月29日,國稅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局準備就“房產加名稅”可行性展開研究。(8月30日《新京報》)

  國稅總局在此前已經作出的回應中,將南京房產證加名征契稅行為歸為地方政府稅收行為。而隨著南京的稅務部門的“改口”,有關“房產加名稅”會否實施、如何實施等問題又被統一交給了國稅總局。

  依照國務院1997年制定的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房產加名稅”並不是全無法規依據,作為地方稅種,各地在婚姻法新解釋出台伊始作出不同反應,似乎也有一定理由。加上國稅總局的新近表態,政策具體實施意見還需要以財政部為主導的多部門協調。也就是說,作為政策執行部門的國稅總局、地方稅務部門,財政部等部門都可以符合相關規定地參與具體意見的協商。

  某種程度上,未來達成的實施意見,實質上是對契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的進一步解釋。令公眾不解的是,通常意義的徵稅行為應當在法定程序下,經由立法機關的制定和解釋。反觀“房產加名稅”,行政部門卻在其中扮演著吃重的角色。

  從稅收立法體制來看,許多國家和我國一樣採用立法權限橫向分配和縱向劃分的方式,即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中央和地方政權機關制定相應位階的稅收法律規範。立法機關的“權力讓渡”成為行政機關立法或者釋法的依據。

  問題在於,這項事關多數人利益的“讓渡”其實並不明確。目前,國務院制定稅收行政法規的權力,源於全國人大常委會1985年的一項授權,此項授權非常寬泛,效力至今。也正因於此,行政部門長期控制著稅收立法權和解釋權,有關部門甚至可以繞開立法程序制定稅收條例,這可能也是有關加名徵稅、月餅稅等稅收問題上,往往總是由行政部門來進行法律解釋。

  我們認為,這一局面與現代國家的治理理念有所出入,應該加以改變。在事關徵稅等相關法規制定或解釋問題上,最高權力機關的授權應該經過公開且充分的討論,更進一步說,行政權一枝獨大需要正視,立法權、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劃分需要進行反思。 (時間:8月31日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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