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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規定醉駕者被開除黨籍公職 終生不得入黨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02 09:58:47  


  中評社香港9月2日電/《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10月1日起施行,飈車吊銷駕照五年不得重領,省交管局負責人解讀:醉駕將被開除黨籍、公職,且終生影響入黨入伍;飈車將被罰款兩千元甚至吊銷駕照,且五年內不得重新領取!

  重慶晨報報導,昨日,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宣布,經修訂後的最新版《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簡稱《條例》),將從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省公安廳交管局負責人解讀,因醉駕要追究刑責,這意味著公務員醉駕將會被開除公職,黨員還會開除黨籍。

  開車競逐罰兩千吊銷駕照

  《條例》中,對非法賽車、飈車、酒駕和涉牌涉證交通違法行為都明確規定從嚴處罰。交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道路非法賽車、飈車行為,已成為當前社會熱點問題,對其的罰則屬於全新增設: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參與道路賽車。參與未經批准的道路賽車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處二千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組織未經批准的道路賽車的,處五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醉駕不得入伍及當公務員

  《條例》對酒駕行為的處罰措施更為嚴厲,根據今年5月1日最新修訂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已因酒駕被罰又再次酒駕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駕行為都應當按“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同時吊銷駕照,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省公安廳交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因醉駕要追究刑責,醉駕行為將帶來一系列嚴重後果,是公務員的會被開除公職,而有醉駕行為的,(因有被追究刑責記錄)按照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也不得入伍、不得擔任律師、警察等。

  其他幾大要點

  1輕微事故不撤離可罰1000元

  《條例》第四十三條專門針對輕微事故的現場處理作出了規定。省交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因為輕微交通事故現場形態簡單,但事故雙方當事人為了分清責任爭論不願主動離開事故現場,等待交警勘查現場,容易造成道路大塞車、交通癱瘓或者引發二次事故,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因此,《條例》新增規定:未造成人身傷亡且當事人之間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將車輛立即撤離現場,如當事人未撤離,導致發生嚴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處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有關規定,在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應迅速將車輛駛離主幹道,可停靠於右側應急停車帶內。

  2在未批准車位停車不直接開罰

  《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分別對城市道路停泊車位的劃定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果停車人在未經批准劃定的泊車位或站點停車,應首先由交警進行勸離,不聽勸阻時再進行實質處罰。而對於擅自劃定停車位的個人和單位,則可以分別處五千元和兩萬元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3機動車無責撞人最多賠10%

  《條例》規定,發生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一方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將原規定中“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更改為“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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