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檢查時間及方式
(一)企業全面自查。9月10日至11月10日,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企業對海上固定平台、移動式平台、浮式生產儲油裝置(FPSO)、海底管道和陸岸終端等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自查自糾,檢查覆蓋率達到100%。各海洋石油企業請於11月20日前將自查情況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督查。11月下旬開始,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領導同志帶隊,組成由有關方面和專家參加的督查組進行專項督查。專項督查要對三大石油公司涉海石油企業及8個作業者覆蓋面達到100%,固定平台督查率達到15%,移動式平台督查率達到30%,浮式生產儲油裝置督查率達到50%。
五、其他要求
各海洋石油企業要高度重視本次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安全大檢查工作,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把安全大檢查與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1〕11號)以及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相結合,緊緊圍繞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強化“三深化”、“三推進”工作,加強安全監管,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範各類事故發生,推動海洋石油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