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性關係 手機錄過程
案情指,X是特區政府的高級公務員,印傭被告於2009年2月來港工作,2人於同年10月在灣仔一間酒吧認識,其後發生性關係。X後來發現他們的性愛過程遭被告以手機拍下,並將片段製成圖片。X於是要求被告刪除,被告亦應承。
去年10月,X被調往海外工作,被告希望與X保持親密關係,惟2人的關係開始轉淡,X更要求與被告轉為朋友關係。被告其後向X發出電郵,內容指她仍擁有2人的性愛片段。於本年4月11日至15日間,被告向X發出的電郵中,有6個含有恐嚇成分,內容指被告向X表示,若將片段交給政府部門,X將會失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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