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還規定:試點省(市)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
2011年政府債券期限分為3年和5年,期限結構為3年債券發行額和5年債券發行額分別佔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的50%。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1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
對於四省市自行發債利率,《辦法》規定,應當以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採用單一利率發債定價機制確定債券發行利率。
曾康華表示,中央對於地方發債的控制主要就是通過規模和定價來實現,這個原則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都不會動搖,目的是降低地方債務失控的風險。
他還認為,在地方發債制度建立的初期,中央將承擔較多管理責任。比如這次所規定的2011年債券由財政部代為還本付息。因為地方發債的制度規範還沒有建立起來,相關人員、機構不足,財政部需要代為管理。隨著制度的完善,中央會進一步放權,比如發行時間、券種等,地方可能會有更多的自主權,但是發債規模和定價地方政府將很難自主決定。
《辦法》還規定,試點省(市)政府債券應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集中登記、託管,債券發行結束後應當及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上市交易。
市場疑慮地方信用
學術界認為,此次試點的地方債發行模式,介於中央代理髮行和地方自主發行之間,是一種過渡模式。
上海財經大學蔣洪教授稱,此次地方自行發債試點和由中央代發的區別不大:“中央同意你發才能發,中央不同意你發就不能發,發債的決策機制並沒有改變。”
“改變的主要是法定債務責任。”蔣洪認為,“中央代發,名義上是由中央來還債,中央政府向債權人負責。現在由地方自己發,名義上這就是地方上的事,中央不承擔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也表示,按照中國的財政體制,中央政府或多或少都要為地方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政稅務系主任林江則認為,此次試點“有點要規範市政債務的意味。原來市政債務一般是通過城市投融資平台來搞的”。
但也有一些學者擔心,地方政府的信用不一定能得到市場的充分認可。
“原來由中央財政代發債,資本市場對債券是比較歡迎的,因為中央財政比較雄厚,背後還有央企坐底,等於是拿中央財政來抵押。”廣東當代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楊正滸表示,由地方政府發債,不同的地方政府,其債券的價格利率可能會有區別。
他指出,本次試點的省市都是財力雄厚的地區,這樣局部來做試點的話,問題不大,一旦推廣到全國,有些地方恐怕以極高的利率也發不出。
“我前不久到全國基金公司走了一圈。到現在為止,資本市場對地方政府的債務問題非常謹慎,今年上半年以來債券價格下跌得很厲害。”楊正滸說。
楊正滸認為,如果由地方自己發債,要取得資本市場的認可,財政資訊公開非常重要。這對地方政府會形成一定的壓力。到目前為止,中國各地財政所公開的資訊,尚不足以讓資本市場據此估價,評估風險,做出投資決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