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員在蘆某住處發現了大量正在製作的戶籍資料和相關憑證,蘆某交代了有民警幫助其辦理戶籍的事實。20天內,7名民警違規辦理戶口受賄的事實被查清。
外地戶籍直接遷入鄭州市區的審批程序比較嚴格,但遷入郊縣的審批條件則相對寬鬆,而且戶籍從鄭州市郊縣遷入市區不需要再行審批。這一管理漏洞被蘆某夫婦發現後,成為他們的生財之道。
蘆某夫婦夥同有關民警,先把想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外地人的戶口辦到鄭州市郊縣,隨後再將戶口遷至鄭州市區,並將居住時間改為三年以上,使外地人具有了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
而房管局的管理漏洞更使蘆某夫婦有了可乘之機。房管局對經濟適用房申請人的戶籍僅進行形式審查,無法核實其在公安人口信息系統中登記的實際遷入時間,導致蘆某夫婦利用虛假遷入時間的戶口本使外地購房人順利通過資格審查。
鄭州市二七區檢察院反貪局檢察官楊鄭文分析認為,開發商用經濟適用房房源行賄以及戶籍管理存在的漏洞,是引發經濟適用房領域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一部分開發商在建房之前,便會就土地前期征用補償與土地部門、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及村委會私下協商,壓低地價和有關補償價格。同時,向物價部門報價時抬高成本價格。這“一低一高”的背後,就產生了利益交換、權錢交易,滋生了腐敗。
統計顯示,鄭州市檢察機關今年在該環節查辦了鄉(鎮)政府工作人員及村組幹部受賄案4件4人。如鄭州市在中原區某村建設一批經濟適用房,該村村委會原主任孫某受政府委派,成為該項經濟適用房建設指揮部成員之一,結果他因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開發商賄賂被查處。
辦案檢察官還發現,在政府組織開發經濟適用房過程中,具體負責工程招標的部門領導擁有實質決定權,往往成為建築商行賄的對象。鄭州市檢察機關就查處了某縣級市房管局原局長劉某。劉某在負責經濟適用房建設招標工作過程中,收受建築商100餘萬元的賄賂,之後暗示招標組成員給行賄單位打高分,使其順利中標。最終,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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