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措施同樣引起爭議。在保利家園的業主論壇上,老業主認為,“大家都是一樣花了血汗錢購買房子,這(附加優惠條件)對於老業主是極其不公平的。”
實際上,業主要求退房的緣由並不僅僅只是因為價格縮水。在龍湖地產的業主與開發商交涉時,一名男性業主憤怒地說,“你們合同中沒執行的多了去了。你不要跟我提合同。”業主所指的未執行是指開發商對容積率和附近規劃的承諾,一位微博名為“嘉定龍湖業主維權”的龍湖業主透露,維權行動從2011年3月就開始了,他們認為龍湖在容積率上偷換概念,在車位比例和房屋質量上都有瑕疵,此時又大幅降價,所以要求退房。
於是,大幅降價的樓盤售樓處裡,就發生了一邊新的購房者排隊搶房,另一邊老業主舉著“抗議欺詐”的橫幅要求退房的景象。然而,無論是退房還是補償的要求,在先期訂立的合同中均沒有相應條款規定,法律依據不充足。
其實,業主抗議降價的事件並不是首次發生。早在2008年,在上海、杭州、武漢等城市發生的萬科業主退房潮中,因為先期的合同條款中沒有降價條款的約定,只能得到萬科“體諒客戶的心情,但是其一切企業行為必須遵循契約原則”的回應。
“早期業主利益顯然遭受了損失,但是業主的損失與開發商降價的行為之間是否具有民法上所說的因果關係,是值得商榷的。”復旦大學法學院的段厚省教授解釋,從法律依據上,業主在與開發商簽訂書面的且經法定程序備案的購房合同時,雙方都應當被推定為“理性人”,有著預測並承擔商業風險的能力,這個風險就包括房屋價格或者交換價值下降的風險。
上海市嘉定區房屋和土地管理局科室工作人員表示:“開發商的降價屬於商業行為,只有當其房價上漲超過20%時,我們才會加以限制,而對下降的限制還沒有接到上級相關規定的通知,所以目前調查認為,嘉定的這兩個樓盤沒有違規操作,市場行為,我們不會干涉。”
而在10月27日舉行的上海市政府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上海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徐威也表示,根據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商品房銷售價格是由房地產企業和購房人根據市場供求關係協商約定,同時,房地產企業也應該按照規定實行“一套一標”,明碼標價,接受監管。如果雙方當事人發生矛盾糾紛,應當根據約定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相關職能部門將依法加強監管,對違反商品房價格管理規定的行為將予以查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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