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器在哪裡
胡電傑還記得,當年3月25日下午5時多,他被拉到南樂縣縣城游街示眾。“事發後,因此案影響巨大,南樂縣公安機關迅速介入,經多方取證,最終鎖定胡電傑為殺人凶手。”南樂縣公安局一名副局長在接受採訪時稱,游街示眾是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我真沒有殺人”是胡電傑在看守所裡說得最多的話,“我是被打得沒法,根據他們的提示編的”,可是,他的這番說辭沒有任何效果,那份供詞帶來的後果遠遠超出了他的預想。
2002年7月,濮陽市檢察院指控胡電傑犯故意殺人罪,向濮陽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濮陽市檢察院提交的9項證據中,有這樣一項,“提取胡電傑供述作案用同類刀子一把,經偵查實驗,此刀可形成被害人眼部傷”。至於被害人頸部的十餘處創傷,是什麼樣的凶器造成的,卻未有清晰的表述。
“最關鍵的殺人凶器至今未起獲,證據嚴重不足。”胡電傑的表兄、此案辯護人之一魏國省說。
然而,辯護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並未被采納。2003年10月15日,濮陽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電傑死緩,同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拉鋸戰
胡電傑提出上訴,隨後,河南省高法以與辯護人同樣的理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2004年5月,濮陽市中級法院再次下達一審判決,稱“鑒於本案確無固定不變的直接證據”,可對被告人胡電傑判處死緩,同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法重申“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裁定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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