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9日,是胡電傑被監視居住到期的日子。“我去找南樂縣公安局要求解除監視居住,但公安局要求改辦取保候審。”魏國省說,“有罪沒罪給句痛快話”,要是被取保候審1年後再被監視居住,那可真就“沒完沒了”了。
11月4日,記者致電南樂縣公安局副局長馮亞寧。他表示,變更強制措施是濮陽市檢察院、濮陽市中級法院的“聯合意見”,“縣裡是按照市裡意見辦”。不過,濮陽市中級法院副院長馬長虹對此否認,稱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是縣裡採取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就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然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又是法定的案件發回重審的情形之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都9年了,查什麼也該查清楚了,就差這一年半的偵查時間?”魏國省堅信胡電傑無罪,但沒有公安機關解除監視居住的決定書,胡電傑就無法提出國家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