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車
養車費用禁超
社會平均水平
徵求意見稿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社會化改革。而對於需要配備公務用車的,規定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標準,控制公務用車編製和數量,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
到底該遵循何種原則配備公務車,徵求意見稿明確,政府各部門應當配備符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等要求的中低檔公務用車,不得超編製、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
“除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外,不得配備越野車;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借用、佔用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的車輛。”徵求意見稿作出這一規定,並制定了懲戒條款,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將由本級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收回和處理。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油耗、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不得高於社會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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