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應是專用校車,還賦予校車三項優先權:交警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等。
儘管只是徵求意見,但條例牽動人心。對孩子來說,這是交通優先的一小步,也是校車安全的一大步。雖然這“優先”,是一次次慘痛的事故倒逼出來的,但終於迎來的實實在在的制度賦權,既是對天堂裡孩子們的告慰,也是對更多孩子和家長的寬慰與安全保障。
而對於轉變社會觀念來說,條例則跨出了讓“孩子優先”的一大步。
我們有過刻骨銘心的記憶:17年前,在克拉瑪依大火中,就是一句“讓領導先走”,令孩子們錯過了逃離火場的最佳時機;我們無比心疼地看到,在一些地方,成年人的活動,還在用未成年人作道具:頂著烈日出席企業慶典,穿著單衣雨中夾道歡迎領導視察……雖然是極端少數現象,但也折射出,“孩子優先”的理念並沒有成為社會共識,也未獲制度上的保障。
因此,校車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裡的那些“優先權”,不僅是一種解決當前校車問題之需,更重要的是,它傳遞出強化“孩子優先”國家理念的信號。
保護孩子,是一個文明國家的重要事情之一。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這是法律規範,也是道德準則。而剛剛頒布實施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也把保障兒童的優先發展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