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網絡傳言,山西焦煤集團、白培中及太原警方採取了不“辟謠”,亦不接受採訪的沉默方式。但是真相是無法掩蓋的,有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確有此事。
對於這樣的新聞,可能大家都見怪不怪。貪官是怎麼被發現的?太多的類似報道告訴我們,有的是小偷偷出來的、有的是夫妻反目鬧出的來、有的是情婦舉報的、有的是官員內訌“打”出來的、有的是抽天價煙“抽”出來的、有的是不幸事故牽出來的,當然,還有頗為時髦的“日記門”、“短信門”。
這些花裡胡哨的新聞固然奪人眼球,但也正是這些新聞暴露出我國當前反腐制度設計存在諸多漏洞。可能大家都會對這些小偷抱以一定的同情,是不是該給他們發一塊大大的獎牌。
這讓人想起幾年前《瞭望新聞周刊》一篇題為《“騙貪官的,來錢最快也最安全”》的報道,一個只有初中文化的普通農民,憑著並不高明的騙術,居然在兩年多時間內,以“賣官”為由詐騙12次,從數名受騙的廳、處級幹部手中騙取800多萬元,其中一名老局長竟被騙走420多萬!
不過這種解氣還是讓人萬分痛苦。北宋時期的“包青天”包拯曾經說過:“貪者,民之賊也!”貪官是掌握權力的既得利益者。貪官執法而犯法,貪贓而枉法,所盜竊的不僅僅是國有資產,而且還是納稅人的血汗。可問題是我們有健全的反腐敗的機構以及日常監督的機制,但許多貪官卻是以偶然的方式被發現。貪污腐敗有一定隱蔽性,作為上級領導、監督部門也許一時難以發現,可一年發現不了,兩年發現不了,貪賄到近千萬還發現不了,是說明領導的眼力問題,還是監督機制、選拔任用機制出了問題。
要在體制革新上下工夫,提高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效用,在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和財務公開制上有所突破,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民主機制,把人民群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真正落到實處。只有這樣,讓官員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納入社會的監督之下,以實現“權力的陽光下運行”。只有這樣,我們才不會感謝小偷。(時間:12月21日 來源:蘭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