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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取證 深圳副區長受賄罪成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1-10 10:06:21  


 
  香港取證請求廉政公署支持
 
  怎樣收取這3300萬港幣的好處費呢?鍾新明授意其弟鍾偉明,到香港註冊一家“寶誠公司”,再以寶誠公司名義和吳偉光所控制的藍灣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合同,由吳偉光將3300萬港幣轉給寶誠公司。

  然而,香港寶誠公司究竟是什麼情況?這3300萬港幣是怎樣轉入其賬戶的,之後又歸誰所有,用於何處?證據的調查取證,成為影響案件的關鍵環節。

  內地和香港有區際司法協作的途徑,但程序繁多、過程複雜、耗時漫長,而鍾新明的特殊身份、涉案地塊的特殊位置、發案的特殊時期,都要求檢察機關要迅速突破,速戰速決。

  深圳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唐泰來為此兩次到香港廉政公署通報有關情況。經過大量的溝通協調,在廉政公署的積極配合下,深圳市檢察院外協組從香港的銀行、證券中介、房地產中介及香港的涉案證人處,獲取數百份認定鍾新明、鍾偉明受賄的重要材料。

  證據表明,2008年6月,鍾偉明以親屬的名義在香港註冊寶誠公司,股本1萬港幣。2008年12月,藍灣公司和寶誠公司簽訂開發協議書後,吳偉光通過借款或支付工程款的名義,將藍灣公司的錢轉入某建材門市部,再通過地下錢莊將人民幣兌換成港幣,轉入寶誠公司的銀行賬號。鍾氏兄弟用這筆巨款在香港炒股和放貸,並以鍾偉明、鍾新明的兒子的名義在香港購買了兩套房產。

  與此同時,辦案組還查明了鍾新明幫助吳偉光獲得拆遷補償、幫助寶嘉新公司獲得建築工程、幫助葉某東獲得土地置換及完成拆遷、幫助吳某傑獲得建築工程、幫助深業南方公司完善市政設施,共計收受賄賂500餘萬元人民幣等其他5項犯罪事實。

  鍾新明受賄案的調查取證工作歷時4個月,辦案組先後前往龍崗取證30餘趟,外協組前往香港11趟,全案共收集證據千餘份,偵查終結報告長達54頁,形成案卷材料21卷。

  庭上交鋒公訴人一針見血

  2011年1月,反貪部門對鍾新明受賄案偵查終結,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鍾偉明辯稱自己不知道其中的權錢交易,而行賄人吳偉光也否認行賄,辯護人則稱鍾新明、鍾偉明、吳偉光3人以3000萬元人民幣轉讓、取得涉案地塊的開發權的行為屬於市場行為。

  公訴人則有理有據地指出:“本案中存有兩層關係。第一層關係,是鍾新明與黃閣坑村的關係。由於鍾新明利用職務行為為黃閣坑村謀取了種種利益,黃閣坑村才將涉案土地由誰開發,交由鍾新明決定。這是鍾新明作為龍崗區常委、常務副區長、大運新城整備安置領導小組副組長的職權衍生出的權力。”

  “第二層關係,是鍾新明、鍾偉明與吳偉光的關係。鍾新明以其職權獲得指定土地開發合作者的衍生權力,並以此獲取行賄人吳偉光給付的賄賂3300萬港幣,應構成受賄罪。其弟鍾偉明明知鍾新明權錢交易的目的,從中協助,以虛假合同掩蓋非法目的,並與鍾新明共同獲益,應認定為受賄罪的共犯。”

  2011年12月1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對被告人鍾新明、鍾偉明作出判決。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鍾新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鍾偉明有期徒刑12年。

  沉思錄

  和土地有關的腐敗現象屢禁不止,根子還在於權力失控。只有通過有效的手段實現對權力的監督,才能杜絕腐敗現象。由於來自外部的監督往往受到信息不對稱等因素的制約,因此必須將監督滲透到權力運行過程中,在政府部門內部將決策權與執行權分立,改變事後查處、“前腐後繼”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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