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0日電/中國商務部發佈的《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將於今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商務部反壟斷局負責人10日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新華社北京報道,這位負責人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確立了經營者集中事先申報制度。《反壟斷法》第48條規定了違法實施集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罰款等。
自《反壟斷法》於2008年8月1日實施以來,截至2011年底,商務部共審結382起經營者集中案件,其中禁止1起、附條件同意10起,其餘的均無條件同意。但我們也注意到,由於種種原因可能仍有經營者集中未依法申報的情形。為了提醒經營者要及時依法申報,更好地貫徹實施《反壟斷法》,商務部決定制訂《辦法》,以進一步明確界定未依法申報的情形和調查處理程序,規範調查處理行為。
這位負責人說,《辦法》所稱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集中達到《規定》設定的申報標準,經營者未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事先向商務部申報而實施的集中。是否屬於未依法申報,主要看三個方面:
——相關交易是否屬於經營者集中。根據《反壟斷法》第20條和《規定》第2條的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