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3日電/湖南省株洲市房產局原產權處處長尹春燕、副處長劉鴻剛分別因受賄罪於日前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4年,尹春燕受賄及非法所得款共計人民幣89.1萬元、西子花園住房一套(16.9萬元),以及劉鴻剛受賄所得款44.7萬元及退繳所得款30.6402萬元均被沒收。
騙貸大案牽出尹春燕
廣州日報報道,自尹春燕2001年任株洲市房產局產權處處長以來,株洲市紀委就陸續收到關於尹春燕涉嫌違紀的各類材料,尹春燕正式進入株洲市紀委調查視線,則源於2010年查處的涉案金額近億元的保利(株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田國來等4人騙取貸款案。此案涉及違規辦證,省紀委高度關注。隨著調查深入,調查重點轉向尹春燕通過關照房產商從株洲市房地產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從而獲取賄賂的事件。
開發商紛紛向她行賄
尹春燕在管理擔保公司的過程中,“創新性”地以房屋吞吐形式借貸獲取高額利息。這一舉措,為擔保公司帶來了利潤,同時也埋下了隱患:擔保公司的每筆業務都要由尹春燕簽字,有求於她的開發商便紛紛向她行賄,最終將她拉下了馬。
擔保公司的資金來源由主營業收入及收取辦證費用組成,主營業收入主要是向擔保公司所擔保的購房人收取擔保服務費。據紀委辦案人員介紹,根據尹春燕回憶,2010年擔保公司收取的總擔保費為800多萬元,而最多的一年有1100餘萬元。
而辦證費用則是房地產開發商在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向購房人代收的包括契稅、服務費(測量費、抵押手續費等)、房產登記費,根據省建設廳相關規定,這些費用由擔保公司在開發商代辦登記時統一收取。
“尹春燕的悔過書是我見過的處級幹部中文采最好的。”參與調查的一位株洲市紀委工作人員說。
悔過:“……我心中的道德法律”
知法犯法,尹春燕最終倒在“權錢”之上,然而她意識到這一切時已經晚了。在“雙規”期間,尹春燕寫下了3300多字的悔過書:
“……人年輕時都是在用加法生活,但是到了一定層次,要學會用減法生活。我現在不僅是心累,而且心裡被贖罪、愧疚充滿……”
“有兩種東西,我們越是時常反覆地思索,越是在心中灌注了永遠新鮮和不斷增長的贊嘆和敬畏:我頭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律。”
這是在悔過書的開頭,尹春燕引用哲學家康德的一句名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