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核定成本角度不同
專家認為存在差異屬客觀
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成本控制及管理方向博士生導師劉運國教授認為,企業按照財務數據項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材料,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價格監審核減,這是很正常的。根據目前提供的公開數據和資料看,自來水公司公開的“供水成本”與市物價局公開的“城市供水定價成本”存在差異。供水企業與物價部門在自來水成本核算上存在不一致是客觀的。
劉運國說,“供水成本”與“城市供水定價成本”本身是兩個概念。供水企業執行的是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財務會計制度和標準,所以公開的是企業實際成本,也稱“供水成本”。物價監審部門執行的是國家發改委2613號文件,屬“定價成本”。定價成本是物價部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進行核定的。兩者是站在不同角度確立的核算標準。前者是站在真實反映成本信息角度,後者是站在消費者承擔角度。角度不同,存在差異是客觀的,並不矛盾。
劉運國教授舉例道,廣州市自來水公司列出的這三年的“水資源費”為0.03元/立方米,這是這三年自來水公司向國家實際支付的“水資源費”。而廣東省從2009 年4月1日起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已經由0.03元/立方米上調至0.12元/立方米,只是廣州市自來水公司和相關部門因種種原因,沒有執行該標準,所以本次價格監審中,要將這一塊核增上去。也就預示廣州市自來水公司不能再執行老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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