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4月的一天,尹春燕在株洲市新天賓館打牌,田國來發給其底資0.5萬元。2007年8月的一天,田國來為感謝尹春燕對其借款及辦證給予的關照,在尹春燕家裡送給其現金人民幣30萬元。2010年夏天,尹春燕退還人民幣2萬元給田國來。其餘人民幣28.5萬元尹春燕予以收受。
2007年4月,田國來請劉鴻剛幫公司完成攬儲任務,劉鴻剛用房地產擔保公司的1000萬元資金幫保利(株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完成了攬儲任務,公司副總經理彭炎君送給劉鴻剛現金人民幣80萬元,2007年7月,劉鴻剛退還52萬元,對其餘的28萬元予以收受。
此外,兩人還有其他犯罪事實。尹春燕在“雙規”期間的《悔過書》記錄了她犯案的心路歷程:“是有些開發企業送到辦公室或家裡的現金,我確曾收下了。”“在鑽研業務的同時,我逐漸放鬆了對自己廉潔自律方面的警惕……開發企業或其他人有求於我,無非是看重我手上的權力,或是為了貸款,或是為了登記或辦事方便,或是為了讓我幫忙進人或提拔。目的性、功利性一覽無餘。我利用手裡的權力,為他們謀取便利,並收受他們的錢物,已經構成犯罪。”
在二審判決中,尹春燕案維持一審原判,尹春燕被判刑8年;劉鴻剛則因在二審期間檢舉了他人盜竊的犯罪事實,並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由一審判刑5年改判4年。
行政機關出求情函是否會妨礙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值得注意的是,在尹春燕《悔過書》的末尾,她“懇求組織上充分考慮我的所有積極表現……拉我一把”。
從株洲市房管局的做法來看,該局的確是拉了尹春燕一把:株洲市房管局向法院出具了請求對兩名被告人減輕處罰的函件。
尹春燕、劉鴻剛二審判決書中,“上述事實有下列經過查證屬實的證據證明”列舉的第14個證據是:“請求減輕處罰的函,證明株洲市房產管理局請求法院對二被告人減輕處罰”。
2月16日,中國青年報記者撥通了株洲市房管局局長劉希山的電話,詢問函件的具體內容,他以已經接受過媒體採訪為由,拒絕了採訪。
在湖南本地報紙《長株潭報》上,記者看到了劉希山的回覆。據該報記者稱,劉希山表示:“尹春燕被刑拘,對她來說已經是教育和處罰了,在不違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希望法院從輕審判,這符合人之常情。我們是同一個單位的同事,她為自己所犯的錯誤付出了代價,我們盡自己的力量幫她。尹春燕無論在工作態度和工作能力方面,都是佼佼者,她出事,對於單位來說是種損失,從業務方面來說,她是個難得的人才。當然,幫尹春燕求情並不代表對她所犯錯誤的原諒。”
中國青年報記者問:“出具該函件是集體決定還是個人行為?”劉希山說是代表單位的意見。
該案二審審判長歐陽大志也沒有透露該函件具體內容,他表示“找不到了”,記者問將該函列入證據是否合適?他認為,“合理,沒有問題……有這個東西肯定要寫(進去)”,他否認該函件會干涉到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稱兩人被從輕處罰“是因為本身有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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