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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房管局替“文采最好”受賄女處長求情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2-17 09:14:34  


 
  然而,株洲市房管局為貪官出具求情函卻受到了一些律師和法學專家的質疑。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認為,這樣做“肯定不合適”,有干涉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之嫌。

  《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也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蘭亭認為,該函肯定不能算證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對法院沒有約束力。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認為,房地產局作為政府行政部門,是公權力機關,對於法院而言,也會因為辦公樓、家屬樓的建設等事務要與房管局發生聯繫。“對於房管局出具的函件,法院雖然可以置之不理,但也可能會因為現實利益的考慮而有所顧忌,將房管局的意見考慮進去。所以,在我看來,這是典型的行政權妨礙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案例”。

  他認為,將該函件寫入判決書也是不合適的,“請求減輕處罰的函不是證據。如果存在減輕處罰的證據,辦案機關可以收集,律師可以取證。由行政機關出示就不合適了。”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薛小建也認為,請求減輕處罰的函件,不是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的因素,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但她認為房管局出函沒什麼問題。她還表示,該函能不能列入證據,關鍵看是否說明了案件事實,如果不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列入判決書就沒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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