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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中國商標權案 二審未當庭宣判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3-01 09: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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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公司與台灣唯冠簽約對深圳唯冠有無約束 

  蘋果一方認為,一審判決中認為“H ui Y uan”沒有相對應的自然人,因此判令其不能代表深圳唯冠,但經過昨日二審質證,認為“袁輝確有其人,且是深圳唯冠的法務專員”,是由深圳唯冠授權通過郵件進行談判,而楊榮山簽署同意袁輝的代表行為。對於深圳唯冠認為,楊榮山只能代表台灣唯冠的說法,蘋果一方出示一份有“深圳唯冠”文頭字樣、楊榮山簽字的報告予以反駁。 

  蘋果提出了“集體交易”的說法,稱大量交易談判是與深圳唯冠進行,真正處理談判事務的也是深圳唯冠。至於為何與台灣唯冠簽訂協議?蘋果一方認為,是因為深圳唯冠在2009年3月已被銀行實施了金融監管,深圳唯冠“為了逃避監管,才讓台灣唯冠簽約”。蘋果認為,在電子郵件談判過程中,深圳唯冠實際上已與IP公司完成了要約承諾,書面合同已經成立。 


  對於“集體交易”的提法,深圳唯冠駁斥這甚至不是法律術語,法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集體交易是不成立的。簽協議的人最終代表哪個公司,取決於得到哪個公司的授權。電子郵件的內容並不具有約束力,商標轉讓必須簽訂書面協議,要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可能把深圳唯冠的商標通過台灣唯冠轉讓給IP公司。

  對於“逃避監管”的說法,深圳唯冠反問“證據在哪裡?如果是,那是否IP公司、蘋果公司與我們串通損害銀行利益?” 

  糾紛起源 

  iPad商標最初只賣三萬五千英鎊 

  iPad全名為(internet PersonalA c-cess D evice),中譯為平板電腦。字母“i”表示“我”的意思,這個單詞給人以“專門為我設計”的強烈歸屬感。“pad”超薄電腦,同時又有“墊子”、“便箋”的意思,因此,“iPad”給人的感覺就是———我的超薄電腦。 

  2010年,隨著蘋果公司訴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標權權屬糾紛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人們才發現:原來這樣一個生動的好名字,並非蘋果公司原創,它的知識產權源自於唯冠公司。 

  唯冠公司曾經是世界上四大顯示器生產商之一、如今面臨破產。糾紛案中的唯冠公司分成三家公司,分別是:在香港上市的“唯冠國際”、台灣的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台灣唯冠最早是在1998年下半年開始設計名為IPA D的產品的,於2000年在香港做了IPA D的上市發布會,產品也已經賣到了世界各地,並且在全球範圍注册了IPA D商標。 

  2009年蘋果公司為了全球收購iPad這一名稱,在英國設立了名為IPA pplication Developm ent Lim ited(簡稱IPA D L)的外殼公司。因其縮寫與IPA D相同,於是對方找到唯冠英國的工作人員聯繫,要求購買商標。並且從要求歐洲商標開始,進一步要購買唯冠在全球其他地區的IPA D商標,最初開價為2萬英鎊。 

  2009年12月23日,台灣唯冠公司法務部處長麥世宏得到台灣唯冠董事長楊榮山授權,與IP公司簽署了3.5萬英鎊的IPA D商標權轉讓協議。在這份協議的附件之中,列出各個地區的10項IPA D商標權,中國大陸的商標權也在其中。 

  一向長於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蘋果公司律師團隊,似乎犯下了一個低級失誤,即協議文書的對象都是台灣唯冠,而中國大陸兩個類別的商標權則在深圳唯冠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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