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證人拒絕出庭作證先予以訓誡再拘留
修正案草案規定的證人強製出庭制度,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審議中有代表提出,對於證人無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一律處十日以下拘留不妥。
法律委員會認為,刑事訴訟中,證人應當履行出庭作證的法定義務,對拒絕出庭作證的證人予以一定處罰是必要的,可區別情節作出規定。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拘留。
其他修改
修正案草案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受理申訴或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級檢察院申訴。
修改後規定:將“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級檢察院申訴”修改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檢察院申訴;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
修正案草案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採集指紋、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修改後規定:將“可以採集指紋、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修改為“可以採集指紋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現行刑訴法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修改後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修正案草案規定: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修改後增加規定: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修正案草案規定:原審法院對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修改後規定:原審法院對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