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國對死囚器官捐獻採取自願原則。
1984年10月9日,兩高四部等聯合頒布實施《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明確,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經家屬同意利用的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
但國際社會卻對此存在擔憂。他們擔憂在被囚禁的環境下,死囚很難保證真正自願選擇的自由。
潛在捐獻者群體龐大
紅十字會試點的器官捐獻系統,實施中也面臨現實困境。
來自南方某試點省份紅十字會器官捐獻專職人員小黃說,其中醫院、醫生的顧慮也很大。
有時候,家屬主動提出捐獻,但醫生堅決反對,多因害怕引起醫療糾紛;有時候,醫生也不知道捐獻渠道是什麼。
小黃回憶,其中一個患者已腦死亡,沒有救活希望,只能依靠呼吸機維持。按照器官捐獻分類標準,需要家屬主動提出放棄治療,傷者經檢查也符合捐獻標準,才能捐獻。
“當時捐獻者父母主動找到醫生,提出捐獻孩子的器官。”小黃說,但醫院的書記堅決反對家屬放棄治療,他們害怕引起醫療糾紛。
這個案例多次協調,最終仍沒做成。
“臨走時家屬對我說,很辛苦你們跑了這麼多趟。”小黃頗為感慨,如果社會能形成器官捐獻的大氛圍,醫生也就不會害怕了。
小黃所在的省份是衛生部人體器官捐獻的試點。2010年3月,受衛生部委托,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啟動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截至2012年3月16日,人體器官捐獻試點範圍擴大至16個省(市、區)。
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主任、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郝林娜分析,從已經完成的捐獻案例分析,發現潛在捐獻者的渠道並不暢通。
郝林娜說,很多醫院和醫生不能正確按照衛生部印發的“中國心臟死亡器官捐獻分類標準”來判定死亡,還有很多醫院有顧慮,怕擔風險,不願開展器官捐獻工作,不能及時準確發現潛在捐獻者並及時上報信息。
另外,專家認為,與發達國家相比,對器官捐獻的認識,在傳統文化和理念上有很多差異。比如說,在美國,大部分州採用領取駕照登記器官捐獻意願制度,在歐洲一些國家也是這樣。但在我國,不少人覺得,領駕照時登記器官捐獻,是晦氣、不吉利的事。
浙江省紅十字會專職副會長高翔說,浙江20例成功捐獻中,10例捐獻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占50%。
黃潔夫說,如果交通事故死亡者可以進入自願捐獻渠道,“哪怕只有十分之一,就會遠遠超過目前的捐獻規模。”另外,重症監護病房中的危重病人,也是被長期忽視的潛在捐獻者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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