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要創新和加強圍填海管理。圍填海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宏觀調控、經濟調節、公共服務職責的重要依據。按照適度從緊、集約利用、保護生態、海陸統籌的原則,制定全國圍填海計劃,並按程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圍填海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加強計劃執行情況的評估和考核。要加強區域用海整體規劃、整體論證、整體審批和整體圍填海管理。加強對圍填海項目選址、平面設計的審查,引導圍填海向離岸、人工島式發展,限制順岸式圍填海,嚴格控制內灣和重點濱海濕地圍填海。保護自然岸線,延長人工岸線,保留公共通道,打造親水岸線。加強圍填海動態監測,完善竣工驗收制度。探索建立閑置海域使用權收回制度。
第四,要強化海洋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堅持陸海統籌的發展理念,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消耗型產業在沿海布局。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定期開展海洋功能區環境質量調查、監測和評價。建立健全用海工程項目施工與運營期的跟蹤監測和後評估制度。加強海洋環境風險管理,完善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大力推進海洋保護區網絡建設,實施海洋保護區規範化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海洋生態修復工程,提升海域生態服務價值和經濟效益。切實做好重要漁業水域、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區的管理和保護,維護海洋水生生物多樣性,促進漁業經濟全面可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要加強區劃實施的基礎建設。深入開展海域管理與海洋功能區劃的理論、方法和技術手段研究,建立健全完善的海域管理科技標準體系。完善海域管理從業人員上崗認證和機構資質認證制度,切實提高海域管理技術和管理人才的專業素養。根據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目標,制定和實施海域海岸帶整治修復計劃,在重要海灣、河口、旅遊區及大中城市毗鄰海域全面開展整治修復工程。中央和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專項支持開展海域海岸帶綜合整治修復工作。
第六,要建立覆蓋全部管轄海域的動態監管體系。推進國家、省、市、縣四級海域動態監視監測體系建設,利用衛星遙感、航空遙感、遠程監控、現場監測等手段,對我國管轄海域實施全覆蓋、立體化、高精度監視監測。加快推進海洋綜合執法基地建設,通過日常監管和執法檢查,整頓和規範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建立健全海洋開發利用違法舉報制度,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要深化全海域定期維權巡航執法,重點加強對敏感目標、重點海域的巡航監視,有效監管各種海洋涉外活動。組織開展專項維權執法行動,定期檢查海洋油氣資源勘探開發、海底光纜和油氣管道作業活動,保障海上通道安全,維護我國海洋權益。
第七,要完善保障區劃實施的法律制度和體制機制。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抓緊制定和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為海洋功能區劃的實施提供更加完備、有效的法制保障。制定軍事用海管理、圍填海管理、海上人工構築物管理等法規,探索建立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及其他海域用海活動管理制度。
《區劃》作為我國海洋空間開發、控制和綜合管理的整體性、基礎性、約束性文件,是編制各級各類涉海規劃的基本依據,是制定海洋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政策的基本平台。《區劃》對於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推動海洋經濟發展,積極支持東部地區率先發展,保障沿海地區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