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世紀90年代初就投身商海的浙江台州市造船業協會會長、台州楓葉船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葉岳順對此有深刻體會。他說,以他所在的台州造船業為例,“幾乎九成九都依靠民間資金,有的企業甚至能在短時間內募集上億資金用於租船台、買材料。但是這種幾乎不受任何抑制的資金流入在以往是不可想象的。”
“變形”二:民間借貸的收益“變形”導致借貸資金向暴利取向轉變。廣東省金融辦地方處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說,從珠三角民間借貸的歷史上看,民間借貸資金主要是用於滿足日常需要,往往與企業的經營周期和銀行貸款周期具有一定的配套性,但根據當前了解的情況,民間借貸資金由於被大量用於企業貸款到期的周轉、企業注册資金的墊資,導致借貸期限大大縮減,而隨著借款期限的縮短,利率敏感性也降低,推高了民間借貸利率,民間借貸的風險隱患大大增加。
福建泉州農商行行長蘭可雄說,這種趨勢在浙粵閩地區都有相當的普遍性,“民間借貸資金的最大特點就是求快,利率高低反而是其次,這也就給高利貸甚至"暴利貸"提供了空間”。
“變形”三:資金提供者和使用者身份“變形”導致金融性質發生本質變化。浙江工商大學金融學院院長錢水土說,民間借貸的傳統特點是資金提供者和使用者往往“合一”,借錢人與用錢人相識、相知,然而,根據該院對300多家企業和民間借貸關係的調查發現,當前浙江等地民間借貸的資金使用者和供應者越來越分離,不僅關係日漸疏遠,有的甚至接近傳銷式的“金字塔”模式,起初的資金提供者幾乎完全不知道資金的流向,這就導致民間借貸的性質從以往的直接融資為主向間接融資為主發生轉變,引發的金融風險也在加速聚集。
呈現“風險傳遞”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記者在廣州、溫州等地採訪了解到,民間借貸在“變形”的同時,也顯著呈現“風險傳遞”特征,值得高度警惕。
記者採訪了解到,兩地民間借貸呈現出越來越明顯的“高利貸”特征。溫州市中院民二庭庭長鞠海亭說,儘管存在種種掩蓋和規避行為,但該院調查仍發現部分案件的借據明確載明是高利貸,還有相當部分案件極有可能屬於高利貸。其中,該市鹿城法院涉及到高利貸及疑似高利貸案件比例達到90%,有的月息高達7分到10分;廣州中院法官莫芳說,該院民間借貸案件中牽涉高利貸的比重也在不斷增長,案件審理難度持續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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