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民間借貸“證券化”特征顯現。鞠海亭介紹說,和以往民間借貸借條簡單、粗糙相比,現在很多借條“都格式化了”,不僅出現專門用於法律訴訟的“陰陽借條”現象,部分借條還出現了寫明本金數額、債務人簽章,但利率約定和債權人姓名均“留白”的特殊情況,“等於這個借條可以任意流通、轉讓,平時利息支付按照雙方口頭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則填寫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向法院起訴,進一步增加了金融風險。”
與此同時,記者了解到,融資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深度介入民間借貸情況顯著。廣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長張漢華說,從廣州情況看,目前民間借貸案直接牽涉到銀行不是很多,但涉及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的案件數量則暴增,“且一起訴就是多家企業牽涉其中的"批量型案件",這在以往是很少見的”;溫州方面介紹說,該市龍灣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約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有擔保公司身影,往往借據是格式合同,且注明現金交付,利息空白或很低,為繞開“不能從事民間借貸”這一法律禁區,還往往以擔保公司內部人員或直接關係人名義出借,風險隱患重重,亟待從立法層面對擔保公司等中介機構進一步加強監管。
亟待“陽光化”
民間借貸“變形”,最直接衝擊的就是傳統的執行和監督模式失效。史晉川說,傳統民間金融市場賴以有效運行的基礎,是基於直接融資模式的“人格化合約執行機制”,依靠熟識人際關係和實時掌握資金、資產動向來維持,但民間金融市場發展到當前這種“變形期”,必然導致傳統的人格化合約執行機制失效,資金被挪用、轉借情況頻頻發生。
舊的機制失效,適應新形勢的法律機制卻近乎空白,使得“變形”民間借貸更容易走上失控道路。錢水土分析認為,從世界範圍來看,中小微企業發展都和民間借貸密不可分,發達國家都經歷過對民間借貸法律化、“陽光化”的歷程。“在當前這種"變形期",應通過制定放貸人條例等法律規定,明確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主體,以及民間借貸活動範圍和民間借貸活動方式,將民間借貸活動納入法律規範。”
專家和企業人士普遍認為,民間借貸的法制建設必須是許可和監管同步進行、缺一不可的穩健過程。史晉川建議,應將民間借貸活動嚴格限制在不涉及吸收儲蓄存款的借貸活動範圍內,同時嚴禁民間非法吸儲活動。對於涉及吸收儲蓄存款的民間借貸,應通過鼓勵民間資本組建小型商業銀行或合作金融組織加以規範發展。此外,在通過法律規範民間金融借貸活動的同時,對於民間金融市場的資金價格利率的管制也應相應放鬆,更多地讓金融市場的供求關係來調節金融市場的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