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站:法庭
法官要我配合
一審開庭是2010年10月19日。開庭的時候,每一個問題,我都講得他們無話可說,第一次開庭,還沒開就發生了爭執,我不願意穿看守所的號服,他們不同意。後來開庭後,解下手銬,我就把看守所的號服脫掉了。
起訴書念完之後,問我是否屬實,我說不屬實,我說上面寫我有供述,那是刑訊逼供了,限制我自由,打我,休息吃飯喝水解手刷牙拉屎拉尿的自由都限制了,法官就斥責我,不滿意我說這麼多,說你當院長不知道該咋弄。
當時我在看守所裡面,不知道“兩高三部”出台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我的律師提了這個。律師問了我刑訊逼供的問題,問有何證據,我說有X光的片子和筆錄上的簽字。我2010年5月16日被送到浚縣中醫院去照X光,我記住了片子的號碼:36657。我在縣法院的坐車,號碼是0366,所以我記住了。
我們要求調取這兩項證據。後來,第二次開庭,調取了。但是片子沒有調來,調了檢查報告,宣讀了我5月31日寫的那行字。那天的詢問筆錄上面,我寫了“對所受到的待遇保留權利”。
但檢察院認為說明不了啥問題。事先他們都寫好了證明,說這些人沒有對我刑訊逼供,法院最後也沒有認定刑訊逼供。我的律師就說,檢查報告說“沒有異常”,就證明檢查了,無緣無故檢查什麼身體?為啥要檢查?
第一次開庭中間,法官把我帶到他辦公室了,說刑訊逼供“都是這樣”。我自己當法官開庭的時候,越是影響大的案子,我越是要中立,被告人說的如果有理,就讓他說,不能斥責他,浚縣的法官連中立都沒做到,面子上都沒做到。
法官叫我配合,說檢察院相當慎重,檢察院多次向上匯報了也來法院溝通了,相當慎重,隱含的意思就是:讓我明智一點,和法院配合。我平常就很討厭“配合”這個字眼,有罪的話你就判決嘛,所謂的“配合”就是要你咋弄你就咋弄,要你咬誰就咬誰。
第一次開庭,持續了整整一天,直到夜晚9點。法庭上,前法院院長劉德山為自己作了詳細的辯解,對於公訴人提出的每一份證據,他都發表了質證意見,並重點談到了自己被刑訊逼供的經歷。
但第二次開庭後,判決結果遲遲未出。經過家屬和律師的反覆打聽,久拖不決的症結在於:劉德山案正在經歷漫長的“內部請示”程序,已經過鶴壁市中院、河南省高院,層層請示至最高法院。
劉德山也判斷,肯定是“在請示”,他知道,按照內部規定,處級幹部的審理和判決,就要報到省裡,所以自己的案子至少報到河南省高院,沒想到的是,居然還報到了最高法院請示,而且拖了那麼久。
捱到2011年春天,最高法院關於劉德山一案的批覆終於下來了。同年9月3日,劉德山獲准取保候審,走出看守所。10月份,浚縣法院一審判決他無罪,浚縣檢察院提起抗訴。12月份,鶴壁中級法院終審裁定,劉德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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