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站:懸賞鳴冤
如果再當法官,我會更重視被告權利
最後的判決仍然留了“尾巴”,認為我不構成犯罪,但是疏忽、濫用職權。從公平正義的角度,這個結果是不可思議的。我辦理的減刑案件,是完全符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既沒有違法,也沒有違規。應該給我下結論,辦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法院的判決應該是這樣的判決。
我回來之後,刑法、刑訴法、最高法關於執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減刑假釋的司法解釋,都認真學習了一遍,包括各省的關於減刑假釋的文件,都逐條對比,發現各省市不一樣,足以說明河南省高院的214號文沒有法律效力。
而且,我辦案,並沒有違反214號文件,雖然規定“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但這個案子不是“一般”,而是“特殊”,所以我沒有違反。
申訴的希望太渺茫了,我也知道難,我也知難而退,恢復正常生活就行了。但現在看來,構成重大影響了。一個是社會影響的問題,一個是據說還要給我黨紀處分,一個是對我的工作生活構成了直接的影響。無罪判決半年之後,我仍然沒有正常生活。誰來承擔責任?
我要盡我所有的努力,向上反映,這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尾巴,一定要一個說法。如果它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我願意接受處罰。
幾十年來,我一直在追求司法的公正,但是所看到的一些現實,對我的信仰打了嚴重的折扣。尤其是有的司法機關,根本不是在依法辦案。
在劉德山看來,這仍是一份“有瑕疵的無罪終審判決”:判決書認為他不構成犯罪,但仍認為他“有所疏忽”且存在“濫用職權”,這個結果讓他非常不滿。他沒有申訴。作為多年的老法官,他深知,經過層層請示過的案件,申訴成功的希望微乎其微。
來自鶴壁市檢察院人士的說法是:檢方並不認為劉德山無罪,並認為最高法院對劉德山一案進行批覆有違法之嫌,目前該院已報河南省檢察院,請求對二審結果進行抗訴。
劉德山說,如果將來還有機會做法官,對被告人的權利,他會更加重視,對辦案中程序的審查,會更嚴格,對案件最終的判決,會更加慎重。因為,這次司法體驗已告訴他,“很多法律規定被架空,而當事人、被告人,實在是太弱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