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裁量” 檢方不干涉?
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在對莫王鬆提訴時,要求刑期為兩個月,。在法院作出“免刑”判決後,檢察院並未表示異議。“檢察院當時提議兩個月刑期,肯定有它的理由,為什麼就這樣‘默認’了?”網友“三體執劍人”質疑。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在與龍崗區人民法院僅一墻之隔的龍崗區人民檢察院,記者從辦公室主任蘇忠進處獲悉,他們選擇不抗訴的理由是:“法院對莫王鬆‘危險駕駛罪’是有罪判決,只是依據情節、免予刑罰而已,這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之內。”
“認定醉駕罪名而被免刑的案例,也是有的。”他說,“不是所有的類似案件,檢察院都會抗訴。”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教授阮齊林表示,雖然按照《刑法》第37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關鍵在於,對“情節輕微”應作何理解。
在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律師、《道路交通安全法》專家王鉞翰看來,“醉駕”情節是否輕微,“目前還沒有一套統一的標準”。但無論如何,“開得不遠”不應成為醉駕免刑的理由。
“醉駕量刑是要考慮情節,但這個情節,至少應該是酒精超出醉駕標準的多少,有無造成社會危害程度等。假如‘開得不遠’都成為醉駕免刑責的判例,那今後醉駕超過500米、1000米,算不算?這必然會攪亂自由裁量權。”
阮齊林認為,醉駕作為一個新罪名,執法過程中肯定有一個磨合的過程。“各地的量刑尺度難免不一。但醉駕本身刑罰不重,‘頂格判’就是6個月以下,因此公正是最重要的。”
他指出,司法機關雖然有斟酌定罪免罰的權利,但在目前已經處理的諸多醉駕案中,“開得不遠”而入刑的人,恐怕也不在少數。
“我倆都是醉駕,憑什麼一個判刑兩個月一個免刑?一旦判決不一致,就會出現‘同罪不同罰’的情況。”阮齊林教授說,“尤其是當公務員成為‘特例’時,公眾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也在所難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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