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藝謀收取250萬元稅後酬勞
張藝謀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鐵道部和他本人之間從未就該宣傳片簽訂任何協議,亦無任何資金往來,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作為這個項目的“中介”,分別與“鐵道影視音像中心”和他本人簽訂了合同。
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鐵道影視音像中心”簽訂該片的攝制協議後,於2010年1月與張藝謀簽訂勞務合同。
這份勞務合同顯示:張藝謀負責宣傳片的創意及藝術風格,並作為總導演參加前後期製作;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向張藝謀支付勞務費用為100萬元人民幣(稅後)。
2011年1月,因追加10分鐘不同版本,雙方簽訂補充協議。這份補充協議除標明“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追加支付張藝謀150萬元”外,還特別增加了“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不得使用張藝謀的姓名、肖像進行任何商業宣傳”的補充條款,但該條款與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和“鐵道影視音像中心”合同中“署名‘導演張藝謀’”的內容相悖。
張藝謀分兩次收取250萬元的酬勞是否繳稅?北京市稅務部門開具的繳稅單和相關信息顯示:張藝謀前後兩次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47.3萬元和70.5萬元。
張藝謀說,他多次參加宣傳片創意會,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主題,我希望從人的角度貫穿、以藝術方式切入;畫面,除了唯美還要自然,不能總是火車跑來跑去;音樂,要展現各地特色,在剪接的節奏上有樂感……但最終的交付完成片未經我審改便在高鐵上播放,播放效果最多達到我最初構想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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