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資金監管須加強
國務院辦公廳2010年下發的《關於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明確規定,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一次性達120萬元以上的,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北京法大律師事務所執行合夥人李維律師認為,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該項目未經招標、損害了國家利益,同時也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故“鐵道影視音像中心”與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李維律師說:“具體到本案,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應返還1850萬元,而公司支付導演費、攝制費的損失,由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和‘鐵道影視音像中心’分擔。”
不過李維表示,張藝謀獲得的勞動報酬不需要返還“公司和張藝謀簽訂的合同,並不需要招投標,是雙方真實的意向,該合同是有效的,應受法律保護。張藝謀已付出勞動,獲得報酬是合法的。”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這次未經招標的“天價宣傳片”事件,從根本上暴露出宣傳資金等政府消費中存在的問題:一是預算不夠細化,政府報給人大審議的預算里只有“類”和“塊”,而真正體現資金流向的“項”和“目”基本沒有。二是預算外資金太多,資金的體外循環過多。
“除依法追繳違規資金外,還應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涉及濫用職權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表示,現在不少地方和單位在拍宣傳片,完全憑借官員個人的意願和愛好,指定給某一個公司或個人。相關部門對此應加強監管,通過對典型個案的處理,警示其他的操作者不敢觸及雷區。
受訪專家指出,政府部門搞形象宣傳片的衝動必須得到遏制。政府請明星拍宣傳片,用公款追星,實際是給自己臉上貼金,這種華而不實的行為讓老百姓很反感。政府工作不能自吹自擂,而要由群眾說了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