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0日電/日前,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在銀行取款22400元時,被銀行櫃員錯給成24000元。發現失誤後,銀行為向秦小姐討要多給的1600元錢,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以“不當得利”判處秦小姐3日內返還。
中國青年報報道,這一判決,再次引發了公眾對“銀行的失誤,該不該由客戶承擔”的爭議。
據媒體報道,秦小姐認為在這件事上,她沒有過錯。當時銀行出具了一張“取款金額22400元”的憑證,她出於信任,沒數錢就離開了。而銀行規定儲戶錢“離櫃概不負責”,在這件事情上她也“離櫃概不負責”。
秦小姐的說法,得到了不少公眾的支持。2006年,因拿了銀行ATM機多吐的錢而被判刑的打工小夥許霆,令人記憶猶新。“假如銀行少給了錢,你只要離開櫃台,他們就不承認了。那麼反過來,銀行多給了錢,離開櫃台後為什麼要儲戶負責呢?這是霸王條款。”網友“江水楊歌”質疑。
“其實,冷靜分析,法院判決儲戶‘不當得利’是有比較充分的理由的。儲戶事後明知這1600元不屬於自己,相當於利用了對方的失誤而取得利益,法律上是不會支持。”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銀行管理學專家何自雲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分析,銀行的“離櫃概不負責”條款,實際上一種商業慣例,起著促使儲戶當面點清票款的作用。
“對銀行來說,它們要以這一條款保護自己,免受太多不正當的官司侵擾。因為銀行多給錢了,一般有明確證據,如果反過來,比較難有證據。”何自雲表示,但從情理上講,他認為銀行“離櫃概不負責”並不妥當。“任何交易都應有一定的時效性,不是說當面交易完了餘下事情都不負責任,這不太合理。”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副教授吳景明則認為,銀行用一些條款來“防身”無可非議,但不能因為考慮自己的利益,就忽視儲戶的利益。“銀行規定‘現金離櫃概不負責’有霸王條款之嫌。既然規定了,依照合同法,也應該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不管銀行多給少取,都一視同仁地落實‘離櫃概不負責’才公平。”吳景明表示。
他認為,上述霸王條款應該廢除,如果不廢除,法院判決儲戶一方“不當得利”就是不妥的。
“銀行本身有失誤時,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吳景明告訴記者,在國外發生類似情況,銀行一般會向社會發布公告,數額不大的,可以返還,也可以不還。“但在我國,目前有過錯一方不承擔責任,卻讓無過錯一方承擔責任,這是不公平的。很多銀行業法律系統,還沒有更好地照顧到弱勢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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