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鑒定組在查閱病歷、訊問筆錄、證人證言,與被鑒定人薄谷開來單獨交談並進行討論分析後認為,薄谷開來曾先後因“慢性失眠症”、“焦慮抑郁狀態”、“偏執狀態”等接受過治療,使用過抗焦慮抑郁、鎮靜催眠藥物,甚至合併使用過抗精神病藥物治療,但療效並不持久,並且對鎮靜催眠藥物也形成了一定的軀體和心理依賴,並致精神障礙。但是,被鑒定人本次作案有明確目的和現實動機,作案之前經過了預謀準備,如向他人索要並存放毒藥、策劃將被害人帶到重慶、安排作案地點等;對作案環境辨認良好;存在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綜上,被鑒定人薄谷開來對本次作案行為性質和後果的辨認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應評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庭審前後
此案引人關注。從偵查到批捕,從起訴到庭審,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法辦案。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制定了周密的偵查訊(詢)問方案,共訊(詢)問調查涉案對象和證人394人次,形成證據材料212份,共計16卷1468頁。偵查人員還上百人次前往重慶、北京等地,進行現場勘查,調查本案相關當事人和知情人,了解心血、毒品、嘔吐物等重要證據的提取、檢驗、保管、流轉等全部過程,經過3個多月的縝密偵查,進一步掌握、核實了大量證據。
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為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辦案人員對偵查機關收集、形成的證據及時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查,向公安機關提出補充偵查意見200多條;及時向犯罪嫌疑人送達了權利義務告知書,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案件提起公訴後,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向被告人及時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對被告人和被害人近親屬依法告知了相關訴訟權利,並及時通知被告人辯護人依法查閱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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