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辦:監督員無執法權,開罰單不合適
記者隨後來到邵陽市政府法制辦,監督指導科負責人馬淩峰表示,監督員沒有執法權,開罰單是不合適的,將會與城管部門進行銜接了解。
而記者查詢文件獲悉,早在今年6月29日,邵陽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邵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市民日常行為的通知》(市政發[2012]8號),規範了市民日常行為。
例如:亂扔果皮、紙屑、煙頭、檳榔渣、塑料袋等廢棄物的,每次罰款10元;隨地吐痰的,每次罰款10元;隨地便溺的,每次罰款20元;行人不走斑馬線、亂翻護欄的,每人(次)罰款10元;非機動車輛不按規定停放的,每台(次)罰款50元。
該規定明確: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第1個月以教育告誡為主,2012年8月1日起嚴格實施處罰。不過,對於執法主體,該通知並未指定為“市容監督員”。
律師:罰款“提成”,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8月20日,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王英帥表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罰款等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王英帥說,城市市容監督員本身沒有執法權,依法也不應當成為受托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其只能對公民的不文明或違法行為進行勸導,但是不能進行罰款等處罰。
同時,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了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情形可以現場收繳罰款之外,其他情形均應由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後自行前往銀行繳納罰款。所有罰款均應上繳國庫,而不能由處罰機關擅自挪用。邵陽市將上述罰款金額的80%返還給市容監督員作為工資,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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