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通報行為於法無據
“公民享有受到社會正當評價的基本權利,不能因為一點小錯或過失就要承擔有損個人尊嚴的後果。”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祝捷認為,很多輕微的交通違法信息,從某種意義上講屬於公民個人隱私範疇,只要沒有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任何人不能採取任何方式侵害隱私權。
祝捷指出,這種動不動就抄告單位或社區的做法,反映了行政機關的執法思維方式還停留在“舊單位”時期,沒能適應新的社會轉型期的要求——現在很多人都是“社會人”,並沒有一個單位依附。
“法治社會最重要的是對個人的尊重,把個人權利放在首位,按照法律規定對個人進行處罰就行了。現在還採取‘讓大家嘲笑、社會批判’的方式,只能說是舊思維傳統在作怪。”祝捷說。
那麼,這種將個人交通違法行為抄告單位或社區的做法,是否於法有據?
在祝捷看來,武漢市這一新規中更類似於“一種新的處罰”或“一種新的送達方式”。
“作為一種新的處罰,那要考慮武漢市政府的文件或規章是否有權設定。從現有規定來看,武漢市的行政規章只能設定一定數額的罰款。”祝捷指出,作為一種新的送達方式,則只能歸到“公告送達”類,而我國行政處罰法對“公告送達”是有嚴格限定的,除非不能直接、郵寄或留置送達時才能採取。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孫麗娟則認為,新規定執行起來需要很多的人力、物力,無形之中會增加很多行政成本;此外,新規執行若沒有強制措施,也許短時期內有效,但難以堅持下去。
“不要總用堵的方法,要多用鼓勵、引導的方式來達到最終的目的。”祝捷建議,有關政府部門應更多考慮,行為人為什麼會違法,盡量減少“迫不得已的違法”才是正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