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3日電/茅台集團申請“國酒茅台”商標通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初審已經過去一個多月,隨著汾酒、杜康、五糧液、西鳳等酒企紛紛提出異議,茅台此次申請“國字頭”商標的結局尚難預料。由於茅台集團申請“國字頭”商標的過程引起多方質疑,為規範商標申請和使用等環節,有專家建議對《商標法》進行修改和完善,相關方面也表示現行的《商標法》或將進行修改。
申請者為何能搞程序循環
據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早在2001年9月,茅台集團就開始了對“國酒茅台”商標的申請,並且在此後的10年中申請了9次,直到今年才第一次通過初審。對此,曾任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副巡視員、現在北京大學法學院任教的楊葉璇女士表示,此前的8次申請,如果茅台方面對評審委員會的行政駁回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請走司法程序,但茅台始終沒有向法院提出過訴訟申請。這從邏輯上講,茅台公司是一方面接受評審委員會的駁回覆審決定,另一方面又在樂此不疲地不斷提出相同申請。
“如果司法判決某標誌不得作為注册商標,就意味著當事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但是目前在我國的商標確權法律實踐中,當事人鑽法律空子搞程序循環,浪費商標行政審查和司法審判資源的現象十分嚴重。這也是造成我國商標注册審理周期過長,商標主管機關審查工作壓力過大,真正需要使用合法注册商標的企業痛苦不已的重要原因之一。”楊葉璇說。
但也有人認為,茅台集團在申請“國字頭”商標的時候,採用的是“換湯不換藥”的做法。依據我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顔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册。也就是說,商標主要是一種標識,是圖形和文字的組合,只要組合的形式、顔色等外觀改變,就可以再次申請。
茅台在十年九次申請中,雖然申請時採用的文字表達都是“國酒茅台”4個字,但使用的標識不一樣,比如,換一種字體、換一種文字組合排列的方式,或者設計一種新的圖紋等,這都可以作為一個新的商標重新申請。雖然這在目前的《商標法》中是合法的,但是也因此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資源,應該對現行的《商標法》作出適當修改,避免企業“換湯不換藥”式的商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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