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姜明安也認為,僅靠一個縣市區建立起完善的財產申報公開制度以及配套制度,難度太大,這也是基層探索的局限性。“申報後的審查和責任追究以及金融實名制等,一個縣市區是很難解決的。”
在不少研究者看來,一些基層政府試點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陷入停滯,或者“人走政息”,重要原因是“缺少法律支撐”。
“沒有法律規定,只有政策文件。對於地方政府來說,官員財產公示,可以搞,也可以不搞。他們可能會想,為什麼要我們去搞,別的地方又可以不搞呢?”姜明安說。
呂品認為,如果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僅依靠個別地方自發試點,很難深入、持久和取得預期效果。“各地的探索僅僅是局部試點,要打破僵局,需要有進一步改革的決心和智慧,要把實踐經驗通過制度的頂層設計上升為制度規範和法律。”
因而,很多專家呼籲,推動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建立,需要頂層設計。而姜明安則表示,“最大的頂層設計就是制定法律法規。”
頂層設計到底難在哪
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的推進已經繞不開頂層設計。那麼,這項制度的頂層設計難在哪?
早在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財產收入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但其未能實際進入立法程序,至今沒有出爐。
199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10年,修訂後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把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列入報告內容,還將收入申報制度與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合併,吸收了之前《收入申報的規定》的有關內容。
在莊德水看來,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只是向組織(人事)部門進行的內部報告,不是財產申報制度,也不向社會公開,“報告信息通常鎖在相關部門的鐵櫃子裡”。
林喆也表示,嚴格地說,我國目前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只有幹部收入申報制度。即便是如此簡單的制度,也未能得到認真的執行。
“官員向組織部門申報收入已經很多年了,但是不向社會公布。這項制度解決不了虛報和謊報的問題,因為很少被審核。如果向社會公布,老百姓就能去看這個官員到底有多少財產。”姜明安說。
如果要對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進行頂層設計,在很多專家看來,首先面臨的阻力是“官員的認識問題”。呂品認為,官員對“隱私權”認識不足是制約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推行的原因之一。
“官員作為公民個人而言,自然有隱私權,應當受到保護。但要談官員的隱私權,就離不開公眾的知政權,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知道國家活動、了解國家事務的權利。任何人出任公職,都必須部分地放棄其作為普通公民所應享受的某些權利,尤其是和其任職、廉潔密切相關的隱私,就不能再受到隱私權的保護。”呂品說,“官員財產申報範圍和公開的範圍與渠道取決於公眾的知政權,要考慮實現隱私權和知政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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