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涉及制度設計者和執行者本身的利益。“如果確實有貪腐問題的官員,是不願意申報和公開其財產的。這些人會反對和施壓。”姜明安說。
“一旦將官員財產向社會公開,如果官員和老百姓的收入差距過大,是否會帶來負面影響,引起社會不穩定?”姜明安表示,高層領導在考慮是否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這項制度時,會擔心社會風險問題。
同時,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還需要社會誠信體系、信息統計體系、實名制財政體系、預防資金外逃等制度和技術條件。
2011年6月22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吳玉良在新聞發布會上說:“對於財產申報制度,我們感到有兩個方面的條件是欠缺的:一是要建立起社會的誠信體系,二是信息統計體系。沒有這兩個體系的建立,我想,這項制度實行起來是比較難的。”
“擬提拔官員”能否成為改革突破口
儘管基層政府無法承載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的全部重量,但是基層探索仍然值得鼓勵和期待,這是公眾和專家的一致聲音。
“這項制度試點覆蓋面廣,從西部偏遠地區到東南沿海發達省份,從縣級市到省會城市,都有所突破,這說明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呂品說。
基層探索也是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試錯”的過程。在姜明安看來,“這種探索可以發現問題和困難,哪怕失敗了,還可以總結教訓。”
呂品也表示,降低制度風險的最好方法,就是先在局部範圍內進行試驗,“給這項反腐制度培育及規則的生成提供必需的時間”。
從目前官員財產公開實踐來看,申報對象大多集中在科級以及縣處級幹部。因而,有觀點認為,申報對象“起點不高”,基層政府的改革價值並不大。
然而,一些專家則表示,在一個縣市區,把科級幹部納入財產公示的範圍很有必要。“因為對老百姓而言,科級幹部已經是很大的官了。他們不一定能見到部長,卻能發現基層幹部的腐敗行為。”姜明安說。
他還提出,官員財產公開的對象,不能一刀切。“比如說,在中央或者省裡,一個處級單位,加上處級幹部就兩三個人,那就沒必要直接向社會公開了。但是在縣市區,處級幹部就是很大的官員,而且掌握著很大權力,那就應該在公開範圍之內。”
一些基層政府初次試水官員財產申報公開,選擇將擬提拔官員作為公開對象,如湖南瀏陽、江蘇淮安等地。在一些研究者看來,“擬提拔官員”是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的突破口。
“先通過‘增量’改革來發展和完善新制度,隨著‘增量’改革的積累,為‘存量’的最終改革創造條件。‘新提拔幹部’是‘增量’,從‘增量’改革更易於起步,避免了對舊體制核心的直接衝擊,從而極大減少了改革成本,最大限度地挖掘體制內部的積極因素,也更容易實現突破。”呂品說。
今年5月,廣東省第十一次黨代會報告就曾提出,要進行領導幹部個人財產申報試點。
廣東省紀委的表態,引發公眾和專家期待:廣東省此次官員財產申報公開探索,是否不再局限於縣市級試點,而是通過自上而下的改革,力求實現上層的設計與推動,突破制度瓶頸。
姜明安表示,相比於縣市區,在省級範圍內試驗,才可以發現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建立究竟需要什麼條件,“現在總說官員財產申報公開的條件不成熟,那麼就應該看什麼條件不成熟,還是說‘不成熟’只是托詞。如果不這樣,有可能過了10年甚至20年,還是會說條件不成熟。”
同時,廣東省還提出了出台地方性法規的改革訴求。有時政評論者認為,在全國性立法陷入僵局的情況下,省級法規如能生效,無疑具有開創性意義。
姜明安還提出,除了可以在省級範圍內探索,也可以選擇在一些部委試點,“比如,可以讓紀委或者檢察院、法院等系統率先試點財產申報公開制度。”
“我們不應該等條件百分之百成熟了,再去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而是應該在探索中逐漸去成熟條件。這就像一個人學游泳,站在岸上都要‘廢掉了’,還是擔心條件不成熟,不願下水。只有在水裡撲騰幾下,才能學會游泳。”姜明安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