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規定的主要變化
新《管理規定》由總則、專業目錄、專業設置、專業調整、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專業監督檢查評估、附則等七章二十九條組成。主要變化體現在四個方面。
1.管理範圍的變化。1999年版名稱為《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以下簡稱99版);修訂後為《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一是“高等學校”修改為“普通高等學校”,劃定了管理的範圍;二是增加了“管理”兩字,側重專業設置的管理,符合由辦教育向管教育的轉變。
2.專業設置權限的變化。99版規定“在核定的專業設置數和學科門類內自主設置、調整專業。設置、調整核定的學科門類範圍外的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報教育部備案”,新《管理規定》明確“高校根據《專業目錄》設置專業(國家控制布點專業除外),經以下程序報教育部備案”,將高校專業自主設置範圍擴大到《專業目錄》中除國家控制布點的所有專業,將原教育主管部門審批的專業改為高校自主設置。
3.管理方式與手段的變化。新《管理規定》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積極推進網上公開申報、受理和咨詢,高校備案或審批專業的材料全部實行網上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4.專業管理監督機制的變化。一是突出專家組織作用,建立了高校、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部三級專業設置評議和監督檢查評估工作機制。二是規定對新設專業進行年度檢查、發布新專業建設年度質量報告,建立對辦學質量低下的專業實行限期整改、暫停招生等退出機制,保證專業目錄的動態調整,建立政府宏觀調控、高校自主自律的本科專業設置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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