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4日電/證監會網站消息,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和有關要求,自2012年9月23日《決定》發布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取消25項行政審批項目,下放10項行政審批項目。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再受理當事人依據已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提起的有關申請;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依據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提起的有關申請。
與被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有關的後續管理方式和銜接工作,中國證監會將專門發布通知。
中國證監會將著手清理與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有關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的結果將對外公布。
第六批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下放後,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通過制定管理規範和標準,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後稽查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和有關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