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注意到,被全國總工會和有關部門寄予厚望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雖然在形式上已經基本建立起來,但全國人大常委會調研發現,實踐中普遍存在“重合同,輕履行”的現象。原因在於,相關立法對於企業是否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缺乏明確的強制性規定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
蘇海南認為,“控高”包括調控部分企業高管的偏高過高收入,調控壟斷行業的偏高過高收入,調控社會某些群體的偏高過高收入,同時,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收,規範灰色收入和打擊非法收入。
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起草過程中,部分學者認為,目前對國企高管的薪酬調控,力度還不夠。近些年來,部分央企負責人的天價年薪,以及部分國企員工偏高的薪資和福利水平,不但加劇了收入差距,也增加了社會公眾的不滿。
曾經有學者提出,解決壟斷性央企高收入問題,是收入分配改革短期能夠見效的突破點,如何改革,關鍵還是要看政府的決心。
蘇海南表示,公益性國企高管應被視為准公務員,可考慮將其薪酬控制在同地區公務員年薪的2倍到3倍。對競爭性國企高管,其薪酬水平可適當高於公益性國企高管,但不能與市場價位直接對接。國有企業中只有那些通過市場選拔任用機制產生的職業經理人,其薪酬才可實行市場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