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規亮點
心理咨詢師禁治療精神障礙
此前,精神衛生法是否該納入“心理咨詢”,也是爭議焦點之一。精神衛生法明確,心理咨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發現接受咨詢的人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應當建議其到合法的醫療機構就診。否則,將被處以警告,並處5000元至10000元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如造成嚴重後果,責令暫停半年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或營業執照。
不得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
精神衛生法規定,患者享受下列權益: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病歷資料等信息予以保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患者,不得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患有精神障礙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扶持有勞動能力的患者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並為已經康復的人員提供就業服務。
■ 數說
統計數字表明,我國各類精神疾病患者人數已達1億,其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超過1600萬。財政投入不足使我國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疾病患者沒能得到有效治療。據新華社電
■ 焦點
“利於制約‘不該收治的被收治’”
昨日,精神衛生法通過後,有專家學者表示,精神衛生法將有利於制約“不該收治的被收治”。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科院科研局研究員劉白駒表示,解決“被精神病”問題,立法關鍵在於三個環節:非自願住院標準;精神障礙診斷和複診;監督、救濟程序。
焦點1 患者住院,強制還是自願?
【問題】
近年來,“被精神病”事件屢見報端。如何做到“有病當治”、“無病不亂治”?
【法律規定】
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且有“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此種情況下,監護人阻礙實施住院治療或者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專家解讀】
劉白駒:非自願住院的一些條款,比以前的地方精神衛生條例嚴格,是一個進步。例如,救護性非自願住院的標準,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如果沒有危害他人或沒有危害他人危險,那麼只有在有傷害自身行為或危險的情況下,監護人或家屬才可以將其送診,經醫生確診後住院。而根據以前的地方精神衛生條例,只要醫生診斷有嚴重精神障礙,家屬同意,就住院治療,叫做醫療保護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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