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2 有沒有精神病,誰說了算?
【問題】
無論是防止健康人被“錯定”為精神障礙患者,或是不法分子借口精神障礙逃避法律責任,還是使真正的精神障礙患者能得到及時有效治療,“有沒有病”的判斷至關重要。誰來認定、如何認定精神障礙?
【法律規定】
一審草案中,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規定了診斷和複診程序,並規定了患者或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複診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和重新鑒定。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兩次鑒定一般需要60天,時間長、成本高。
對此,修改删去了有關在監護人同意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患者可以要求複診、鑒定的規定和有關重新鑒定的規定。同時,為防止“錯判”“誤判”,增加了法律救濟渠道。
【專家解讀】
劉白駒:精神衛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是一個亮點,但稍顯含糊,是出院後提起訴訟,還是在住院過程就可以提起訴訟,沒有明確。如果是住院過程中,就是司法監督;如果是出院後,就是司法救濟。
精神衛生法既要保障正常人不“被精神病”,同時還要保證精神障礙患者獲得有效救治,防止個別的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危害行為,三個方面如何平衡,是個難題,其中一些權利相互矛盾。正因如此,精神衛生法歷經近30年才出台。這部法律是不是有效平衡了三個方面?有待於實踐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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