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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深喉與程序正義
http://www.CRNTT.com   2012-12-27 14:40:11


 
  “非法”當懲,“深喉”該獎——這也是公平正義。

贊成  網民委屈也是一種特權

  無論是早前的微博門、官員性愛日記,還是最近的“表哥”“房哥”,均由網友通過網絡曝光而為公眾知曉。這表明,如今的公眾監督已是無處不在。但是,這些被曝事件,其共性不容忽視:有的源於貪腐官員輕狂無知,有的源於大意失荊州。這說明貪官只要包裹夠嚴實,人夠低調,暴露的可能性就不高。如果僅僅依靠網絡隔墻扔石頭,難免掛一漏萬。何況,網絡監督與網絡暴力往往只有一墻之隔,借監督之名行窺私獵奇、乃至別有用心之實的必大量存在,“房嬸”躺著中槍就是一例。即便結果“正義”,但程序非法也是違法,違法必究,網絡也不能法外開恩。丟掉法律底線的“委屈”,是一種“究人不究己”邏輯,本質上還是一種特權思維,這豈不是以監督之名褻瀆了法治文明? 

  眾所周知,反腐目的,在淨化政治生態,而懲罰是手段,預防才是根本。這是一個線性過程。但網絡反腐具有點狀和延滯性,只重結果是其致命缺陷。網絡再神奇也不會“看相識官”。如果“病在肌膚”即治,又何來“益深”?直至“病入骨髓,無奈何也”?

  我們可以不認同對網絡反腐作用的唱衰,但卻需要保持謹慎的樂觀。從根本而言,體制內監督永遠處於主導地位,網絡監督等體制外監督,再有神威,起到的終歸是補充或助推作用。站在這個角度看,網絡反腐每打出一次“V”手勢,當然都可看作是“網民的勝利”,但也恰恰表明,目前的權力監督體系仍處於不完善狀態。而網民的每一次歡呼或委屈,其實都是一次次的大聲詰問:何時能夠建立完備的制度反腐、懲防體系?行政領域的“陽光工程”,何時能夠真正實現?

結論  實行網絡實名制

  從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制度上講,對“深喉”進行處理並沒有違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普通公民查詢的權限是:知道房產者名字不能查房產信息,但如果知道房產詳細地址,可以到政務中心或者交易登記中心查詢房產的所有者、房產是否被抵押等信息。“房叔”舉報者僅知道“房叔”的名字,而“深喉”為其提供了所有“房叔”名下房產的信息,當然違反了上述規定,要接受處罰。這是“形式正義”的要求,做一件事情,無論結果和目的如何正當,過程和程序要合法。

  而且,如果因為“房叔”是貪官而洩露他的房產信息不處罰的話,那麼,其他任何人也可以假借舉報“貪官”為名,查詢普通公民的房產信息,那麼,公民的隱私將蕩然無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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