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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深喉與程序正義
http://www.CRNTT.com   2012-12-27 14:40:11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在這次“房叔”事件中,“深喉”形式不正義,但結果和實質上是正義的。因此,這裡就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嚴重衝突。在這種嚴重衝突之下,光一味地指責網民和處罰“深喉”,是無濟於事的。因為,一個好的制度,必然會協調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會讓公民有效地通過形式正義來達到實質正義,而在舉報“房叔”事件中,公民根本就無法知曉官員的房產信息,他們只能通過違反形式正義的方式來達到實質正義,這是制度之痛。

  因此,在這一事件中,更應當值得檢討的是我們的制度供給。一方面,官員必須主動公開財產信息;另一方面,必須完善房產信息的查詢,房產信息區分官員房產信息與普通公民房產信息兩種,官員房產信息任何公民都可以查詢,而普通公民房產信息的查詢必須有所限制。第三方面,網絡監督應該有,但監督“網絡監督”的制度也要落實,最基本的措施就是要網絡實名制,以保障網民熱情和杜絕虛假信息。 

追問  首先被問責的該是誰

  有人說,工作人員洩露隱私受罰與“房叔”因貪污被處理是“兩件事”,不可混為一談。初看上去,這也許的確是所謂“法治的代價”。但問題是,如果沒有所謂“洩露隱私”,“房叔”貪污再多何以能被查處?更何況,官員房產信息難道真的只是普通的公民個人隱私嗎?顯然不是,這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共識。

  官員財產公開制度是被千呼萬喚的,“房叔”事件再次證明了這一制度的重要。可是,官員房產腐敗頻頻被曝光,換來的根本不是對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推進助力,相反,官員的房產信息被以個人隱私的名義更好地保護起來了,誰要是膽敢洩露官員房產信息是要被嚴肅追責的。“堵塞漏洞,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當然必要;問題在於,官員財產信息應該是一個例外,因為公務員的財產與是否腐敗有直接關係,允許公眾對官員財產進行監督,是法治社會、民主社會的必須。

  更何況,既然要追究洩露房產信息之責,紀委首先應該自問失察之責。“房叔”向組織申報時稱只有2處房產,紀委要想查詢其房產信息真假毫不困難,為何就是不能發現?難道申報制度只防君子不防小人?一方面,紀委有權查詢官員房產信息,卻從不去調查核實其申報情況是否屬實,對公眾查詢官員房產信息卻要嚴格“堵漏”;另一方面,所謂違規對外洩露官員房產信息要被撤職問責,對官員瞞報財產信息輕鬆可查卻從不查證,反倒沒有失察責任——自權不用,他權要禁;自責不問,他責要追,這究竟是何道理?(時間:12月25日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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